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3刑初5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建军,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珊瑚,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小红,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余婕,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军、陈小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军及其辩护人胡珊瑚、被告人陈小红及其辩护人余婕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陈建军、陈小红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山东男子张格社(刑拘在逃)手中购买了131件(4瓶装)假冒的习酒窖藏19×××××雅致版并运回习水县进行销售。
2020年1月13日晚,陈建军、陈小红通过王某联系到肖某,并以35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8件假酒给肖某,肖某支付了25200元现金给陈建军。
当天晚些时候,陈建军、陈小红又以同样的价格将剩余的113件假酒全部销售给了肖某,肖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58200元到王某的中国邮政储蓄账户上,王某又将其中153200元酒款转给了陈小红。
事后,肖某通过习酒公司打假办的工作人员鉴定出该批酒是假酒并报案,陈建军于次日在习水县希望城一期湖边的夜宵店被抓获,陈小红于2020年1月16日主动到习水县公安局投案。
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认定,查获的524瓶习酒窖藏19×××××雅致版均不是其公司生产出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建军、陈小红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524瓶假冒习酒窖藏19×××××雅致版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陈建军、陈小红退交了全部赃款,陈建军具有坦白情节,陈小红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建军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陈小红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全部案卷,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建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陈建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赃款,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小红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陈小红系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陈建军、陈小红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山东男子张格社(刑拘在逃)手中购买了131件(4瓶装)假冒的习酒窖藏19×××××雅致版并运回习水县进行销售。
2020年1月13日18时许,陈建军、陈小红通过王某联系到肖某,并以35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8件假酒给肖某,肖某支付了25200元现金给陈建军。
当天晚上,陈建军、陈小红又以同样的价格将剩余的113件习酒窖藏19×××××雅致版假酒全部销售给了肖某,肖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58200元到王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王某又将其中153200元酒款转给了陈小红。
事后,肖某通过习酒公司打假办的工作人员鉴定出该批酒是假酒并报案。
陈建军于2020年1月14日在习水县希望城一期湖边的夜宵店被公安民警抓获。
陈小红于2020年1月16日主动到习水县公安局投案。
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查获的涉案524瓶习酒窖藏19×××××雅致版均不是其公司生产出品。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建军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25200元,被告人陈小红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53200元,王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明:一、物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侦查卷P118、120)。
证实:公安侦查人员从肖某处获取524瓶涉案习酒窖藏19×××××雅致版白酒。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陈小红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侦查卷P6-33)。
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1月14日,肖某报警称其从陈建军、陈小红处购买到假酒,习水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陈建军于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被逮捕;
陈小红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被逮捕。
2、体检表(证据卷P34-37)。
证实:被关押至看守所时,陈建军血压偏高、右肾结石,陈小红身体健康良好。
3、户籍信息、被告人三相照片、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报告(证据卷P38-41,证据散页1页)。
证实:陈建军于1981年11月24日出生,陈小红于1981年10月13日出生,犯本案时二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两人均无违法犯罪前科。
4、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未到案人员情况说明(证据卷P42-43)。
证实:2020年1月14日,陈建军在习水县希望城一期湖边的夜宵店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2020年1月16日,陈小红主动到习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同案犯张格社已于2020年4月9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转账凭证(证据卷P119、121-125)。
证实:2020年1月13日23:48:50,肖某通过其个人尾号为2769的建设银行账户向王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30)转账158200元;
2020年1月14日,王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30)记录显示收到来自(6217007110007202769)的转账款项158200元。
6、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据卷P126-129)。
证实:陈建军于2020年1月14日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与张格社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张建军微信账号(w150××××8961,微信名居野旷世)于2020年1月10日12:42通过微信向张格社微信账号(zgs134××××5728,微信昵称张格社134××××5728)转账12000元(部分购车款及酒款)。
7、鉴定聘请书、鉴定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证明表(证据卷P130-134)。
证实: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认定,涉案524瓶习酒窖藏19×××××雅致版均不是其公司包装生产出品。
8、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据卷P135-136)。
证实:“习酒窖藏19×××××”(注册证号9000975)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注册的注册商标,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1月13日。
9、贵州银行现金进账单(证据卷P153-155)。
证实:2020年1月16日,陈建军退交赃款25200元,陈春元代陈小红退交赃款153200元;
2020年1月20日,王某退交赃款5000元。
10、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据卷P139-143)。
证实:公安机关对王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30进行冻结及解除的情况。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陈建军的供述与辩解(证据卷50-69,共4次)。
证实:陈建军通过一个山东的朋友认识了张格社,张格社称其有一批习酒窖藏19×××××雅致版的假酒,问陈建军要不要,陈建军就和陈小红商量好后一起到青岛向张格社购买了131件假冒习酒窖藏19×××××雅致版(每件4瓶),并购买了张格社的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把酒从青岛拉回习水,陈建军先行向张格社支付了部分车款及酒款共计12000元。
酒拉回习水后,就让王某为这批假酒找销路,并且承诺每卖出去一瓶酒给王某5元提成。
2020年1月13日晚上17时左右,一个姓肖的男子联系王某说要买18件习酒窖藏19×××××雅致版,于是陈建军就和陈小红将18件酒拉到习水县杉王一号的地下停车场,并以350元/瓶的价格将酒全部卖给了姓肖的男子,对方支付了25200元现金。
当天晚上没过多久,王某又打电话给陈小红说姓肖的男子还需要酒,陈建军就和陈小红、王某一起将113件习酒窖藏19×××××雅致版假酒拉到习酒镇高速路口卖给姓肖的男子,价格还是350元/瓶,对方通过手机转账158200元到王某账户上。
2020年1月14日凌晨时,姓肖的男子说车钥匙掉在车上了,陈建军就把车钥匙给他送到希望城,到达之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
2、被告人陈小红的供述与辩解(证据卷P71-86,共3次)。
证实:陈建军于2020年1月3日告诉陈小红,称其朋友张哥有一批假的习酒窖藏19×××××雅致版白酒,问陈小红是否要一起卖这批酒,陈小红与陈建军协商好利润平分后便于2020年1月6日乘飞机到青岛,向张格社购买了131件假冒习酒窖藏19×××××雅致版(每件4瓶)和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
2020年1月12日将假酒拉回到习水后便让王某帮忙找销路,并承诺每瓶拿5元的提成给王某。
第二天下午,王某就打电话给陈小红称其一个朋友要买18件,于是陈小红和陈建军与对方联系后,将18件习酒窖藏19×××××雅致版假酒拉到杉王一号地下停车场7区,以350元/瓶的价格成交,对方支付了25200元现金。
当天稍晚些时候,王某又称对方还要这种酒,于是陈小红、陈建军、王某一起将113件假酒拉到习酒镇高速路口又卖给对方,价格还是350元/瓶,对方通过手机转账158200元到王某账户上。
四、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据卷P88-93)。
证实:陈小红曾通过王某在习酒厂打假办的战友倪伟鉴定过1瓶习酒窖藏19×××××雅致版的真伪,倪伟根据王某发的箱码、瓶码、盒码判断酒没有问题。
陈小红就说他有几十件这种酒,让王某帮忙问一下有没有人买酒。
王某就通过朋友联系上一个叫文某的人,对方以350元/瓶的价格分两次一共购买了131件酒,第一次18件,第二次113件,第二次的158200元酒款是肖某转到王某银行卡的,王某将其中153200元转给了陈小红。
两次买酒的买家都是肖某。
王某不知道酒的真假。
2、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据卷P102-108)。
证实:2020年1月13日,肖某通过文某分两次向两个陌生人共购买了131件习酒窖藏19×××××雅致版,单价是350元/瓶,第一次购买了18件,酒款25200元是现金支付给卖酒人的。
后来文某又说对方还有100多件酒,肖某就以同样的价格购买了113件,肖某向对方提供的王某银行账户转账158200元。
后肖某发现酒可能有问题,就联系了习酒打假办的人进行鉴定,结果鉴定是假酒,遂报警。
3、证人文某的证言(证据卷P111-115)。
证实:2020年1月13日,文某介绍肖某向微信名为“名字不重要”的人以350元/瓶的价格购买了131件习酒窖藏19×××××雅致版,第一次购买了18件,第二次购买了113件,后发现这些酒有问题,经习酒打假办的人鉴定是假酒。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卷P94-99)。
证实:经混杂辨认,张建军辨认向自己提供假的习酒窖藏19×××××雅致版的人是张格社,陈小红辨认出卖假的习酒窖藏19×××××雅致版给自己的山东男子“张哥”就是张格社。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散页4页)。
证实:陈建军、陈小红辨认出肖某提供给公安机关的酒就是自己卖给肖某的涉案假冒习酒窖藏19×××××雅致版。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建军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小红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及所证明的内容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军、陈小红为获取非法利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834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军、陈小红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陈建军、陈小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陈建军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小红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陈建军、陈小红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建军、陈小红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可以依法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小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假酒)、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