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804号原告:童瑞斌,男,汉族,1966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翩,重庆序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文,重庆序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治凤,女,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文,重庆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我现,女,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文,重庆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童瑞斌与被告张治凤、张我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童瑞斌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瑞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瑞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童瑞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