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1民初743号之一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塘区特新包子店,营业场所江苏省无锡市五河苑农贸市场(五河苑3-4号)。
经营者:檀小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塘区特新包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