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2民初3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裕县富佳人化妆品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新华街。
经营者:李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富裕县富佳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