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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海丰县本色休闲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5民初4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海丰县本色休闲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海丰县本色休闲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41号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许晓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丰县本色休闲吧,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华仁黄金大厦)901号。

经营者:罗烈顺。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丰县本色休闲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海丰县本色休闲吧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2900元。

审 判 长 黄立靖审 判 员 朱小惠审 判 员 张戊财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蔡伟杰书 记 员 施辉坚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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