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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霍山县大圆盘药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5民初68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霍山县大圆盘药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霍山县大圆盘药品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民初68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2341J。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伟,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山县大圆盘药品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中兴南路**“大圆盘药品门市部”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5MA2QH0P65U。

经营者:吴平峰。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山县大圆盘药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军 审判员  马龙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坤柱 书记员熊贤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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