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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乐佰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涂涂乐科技有限公司、叶斌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乐佰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涂涂乐科技有限公司、叶斌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乐佰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涂涂乐科技有限公司;叶斌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乐佰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产业大厦1座204。

法定代表人:KUMARRAKESH,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壁,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涂涂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路4号4楼401。

法定代表人:叶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君宜,广州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斌,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君宜,广州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乐佰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佰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涂涂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涂涂乐公司)、叶斌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佰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

2.支持乐佰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涂涂乐公司和叶斌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乐佰得公司提交的产品说明书、宣传册等,看不出其与诉争专利技术的关系,通常情况下,该产品的购买方、使用方均能获得上述资料”是事实认定错误。

原审判决忽略了乐佰得公司提交产品设计图纸。

首先,产品的购买方与使用方是无法获得乐佰得公司的设计图纸的;

其次,对比名称为“一种自动清洗热熔胶枪”、专利号为ZL20172181××××.3的专利(以下简称诉争专利)与乐佰得公司的设计图纸,可以明显看出两者存在密切的关系,诉争专利在结构与功能方面,均与乐佰得公司的设计图纸非常相似甚至可以说是抄袭了乐佰得公司的设计图纸。

(二)原审判决认为乐佰得公司是销售企业,叶斌的工作不是技术研发,进而认定诉争专利与叶斌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是事实认定错误。

1.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中,没有对销售企业排除适用。

乐佰得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大陆销售母公司设计、生产的产品,产品及设计图纸等属于乐佰得公司财产的一部分。

而叶斌在作为乐佰得公司职工期间,接受乐佰得公司关于产品知识的培训,接触到相关的设计图纸,进而才有了诉争的专利。

2.叶斌从事销售,但也要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三份劳动合同上关于叶斌的工作内容约定均是“技术人员”,是“管理和专业技术类”。

而乐佰得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邮件等证据,则可以证明叶斌对乐佰得公司的产品性能非常熟悉,能够接触到乐佰得公司的技术资料。

3.正是由于叶斌在乐佰得公司处工作了将近九年,能够接触到技术资料,在叶斌提出辞职后,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才会约定叶斌负有相关的保密义务。

4.在原审庭审中,叶斌陈述他是在工作中发现乐佰得公司的产品不适合中国市场的情况,所以才自己研究出来适合中国情况的产品。

叶斌作为一名提供售后服务的技术人员,在发现产品不适合市场时,向公司提出相关建议是他的工作职责之一,但他却是在职期间就去成立公司,利用从工作中掌握的乐佰得公司的技术资料去申请专利。

叶斌这种做法违反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乐佰得公司主张诉争专利的所有权合法合理。

(三)原审判决从诉争专利的发明人、叶斌的劳务报酬、乐佰得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叶斌利用上诉人的物质技术条件等三方面,论述乐佰得公司主张的叶斌是利用乐佰得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理据不足。

乐佰得公司认为原审判决此处论述一方面没有正确的分配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则忽略了乐佰得公司前述提到的设计图纸等证据,致使认定事实错误。

1.诉争专利的专利权人是涂涂乐公司,叶斌是发明人之一,也是乐佰得公司以前的员工,另一发明人是赵耀豪。

原审中,涂涂乐公司、叶斌称“赵耀豪主要是负责技术,叶斌主要是负责售后”但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相反的,根据乐佰得公司的证据,则足以认定叶斌能够接触到相关的技术资料,并且诉争专利的附图也与乐佰得公司的设计图纸极为相像。

在这种情况下,原审判决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为对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错误的。

乐佰得公司认为虽然诉争专利文献上记载赵耀豪是发明人之一,但乐佰得公司的证据已经足以形成反驳及质疑,涂涂乐公司、叶斌有能力、也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赵耀豪具有创作出诉争专利的相关知识背景。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涂涂乐公司、叶斌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则应作出对乐佰得公司有利的认定。

2.乐佰得公司支付给叶斌的劳动报酬确实没有指明与诉争专利相关,但如上所述,叶斌作为一名提供售后服务的技术人员,在发现产品不适合市场时,向公司提出相关建议是他的工作职责之一,叶斌在职期间去成立公司,利用从工作中掌握的乐佰得公司的技术资料去申请专利显然是违反劳动合同与职业操守的。

同时,乐佰得公司提交的产品设计图等证据,则可以证明叶斌利用了技术资料。

(四)涂涂乐公司、叶斌的行为违反最基本的公平诚信,其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职务发明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职务发明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激发职务发明人和单位的创新积极性,提高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推动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目标。

乐佰得公司认为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保护发明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激发双方的创新积极性,离不开运用公平、诚信等原则处理发明人与单位双方的关系。

叶斌在职期间成立涂涂乐公司并利用乐佰得公司的资料去申请专利,明显违反了公平、诚信这些最基本的原则,其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涂涂乐公司、叶斌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乐佰得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具体为:1.原审法院提到“产品说明书、宣传册等”其中的“等”就包含了乐佰得公司提交的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

乐佰得公司所述称的产品设计图纸仅是产品的简单分解图,不能定义为产品设计图纸。

且从该图纸可以得出,其结构及原理和其他品牌产品并无区别,网上公开的其他品牌的胶机产品分解图,与乐佰得公司提交的分解图并无多大差异,证明乐佰得公司提交的产品设计图纸既不具有独创性也不具有秘密性;

而且乐佰得公司的技术培训资料在网上可百度下载,因此产品购买方、使用方都可以获得乐佰得公司提交的产品说明书、宣传册等资料。

2.叶斌在乐佰得公司主要工作性质为销售及售后服务,根本无法介入产品的设计理念及核心技术,在职期间接受公司技术培训接触的也只是一般的相关产品工作原理培训以及销售技巧培训,叶斌销售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也仅限于一般故障判断及排查,没有接触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的可能,更何况乐佰得公司仅仅是销售公司,不具有诉争专利的技术和生产工艺,其对诉争专利没有所有权。

况且诉争专利技术与乐佰得公司在中国销售的产品属于不同的技术。

3.诉争专利有两个发明人,一个发明人是赵耀豪,有丰富的设计经验和能力,主要负责技术,另一个发明人是叶斌,基本只负责售后,两专利发明人对诉争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乐佰得公司每月支付给叶斌的工资仅为销售人员的劳动报酬,并非为其完成诉争专利所使用的资金,乐佰得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叶斌利用乐佰得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诉争专利,也没有提供任何物质、技术、资金的支持。

更谈不上该物质技术条件对诉争专利发挥了主要的或实质性的贡献。

乐佰得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

乐佰得公司起诉请求:1.诉争专利的专利权归乐佰得公司所有;

2.涂涂乐公司支付本案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

3.叶斌就第二项诉讼请求与涂涂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的受理费用由涂涂乐公司、叶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9年10月1日,乐佰得公司与叶斌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叶斌为技术人员,工作内容为管理和技术类。

2018年5月30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从5月3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叶斌在离职后不得以任何形式使乐佰得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文件或资料、物品等脱离乐佰得公司的控制。

后乐佰得公司发现,叶斌早在2016年10月12日就成立了涂涂乐公司,持股100%,并在2017年12月集中申请了多项专利,其中包括了诉争专利。

乐佰得公司认为诉争专利应归其所有,故请求法院支持其诉求。

涂涂乐公司、叶斌原审共同辩称,1.乐佰得公司不具有本案诉称的技术和生产工艺,其对本案诉争的技术没有所有权;

2.乐佰得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及证据支持,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诉争专利情况 本案诉争专利登记的发明人为叶斌、赵耀豪,专利权人为涂涂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0月26日。

该实用新型公开一种自动清洗热熔胶枪,其中,加热枪体前端设置有喷头组件;

加热枪体上端设置有进线盖和一号快速气接头,一号快速气接头与开启气路管密封连接,开启气路管与喷头组件密封连接;

加热枪体后端设置有管接头和堵头,热熔胶进料管的一端连接设置有过滤网,热熔胶进料管与喷头组件密封连接,管接头、过滤网、热熔胶进料管之间贯通设置;

它还包含二号快速气接头、自动清洁气路管、废料出口,其中二号快速气接头设置在加热枪体上端,二号快速气接头与自动清洁气路管密封连接,自动清洁气路管与喷头组件密封连接,喷头组件上设置有废料出口。

二、乐佰得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其与叶斌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 乐佰得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0日,系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经营范围:批发业。

根据乐佰得公司在庭审中所述,其负责在中国地区的产品销售,没有涉及生产,产品均是由瑞士的母公司进行产品研发及生产,再由其负责销售。

2009年10月1日,叶斌入职乐佰得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叶斌的工作内容为技术人员,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类工作,计时工资2700元/月。

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员工必须谨守公司内部的重要资讯(如产品成本价钱、产品技术资料及客户资料等),不能把公司重要资讯作为商业用途作个人的利益;

基于公司的战略利益,在公司工作的业务部员工和维修部员工在辞职后一年内,不能在同行业从事工作,若发生将追讨该员工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后双方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内容除了合同的期限外,其他基本一致。

2018年5月30日,乐佰得公司与叶斌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双方于2018年5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叶斌须于5月31日前将持有公司的资料、文件、物品等(包括笔记本电脑等)交还给乐佰得公司;

离职后,叶斌不得以任何形式使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公司的控制;

无论何原因,叶斌均不得将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文件或资料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任意第三方;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图纸、样品、样机、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乐佰得公司另提交了转账记录等证明叶斌的工资收入情况,并认为叶斌的收入不止2700元,其收入可表明其是技术人员。

三、涂涂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叶斌的工作情况 涂涂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2日,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叶斌,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

机械配件批发;

通用机械设备零售;

机械配件零售;

专利服务;

铸造机械制造;

办公用机械制造;

机械技术开发服务;

其他办公设备维修。

根据乐佰得公司庭审中所述,叶斌的工作内容是负责销售及对客户的技术支持,能够接触到产品的说明书、图纸及机器设备参数等详细资料,诉争专利属职务发明。

叶斌则认为,其在乐佰得公司从事的是售后服务的人员,无法介入产品的设计理念及技术,诉争专利与乐佰得公司在中国销售的产品技术不同。

涂涂乐公司在庭审中陈述,诉争专利发明人为叶斌、赵耀豪,其中赵耀豪主要是负责技术,叶斌主要是负责售后。

乐佰得公司为证明叶斌的本职工作负责销售与技术相关的工作,并能接触并了解公司的产品及技术资料,提交了借机申请邮件及附件、合同审批邮件与附件、产品设计图纸、产品说明书、宣传册等。

叶斌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上述证据是乐佰得公司单方面制作及提供,并没有经过叶斌签字确认,且其也没有接触上述资料,对此不清楚。

原审法院认为: 关于诉争专利是否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判断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诉争专利是否与叶斌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

关于叶斌的本职工作,本案劳动合同并未明确,仅约定为技术人员,工作内容也仅为管理和专业技术类,乐佰得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叶斌是负责销售及对客户的技术支持。

根据现有证据,诉争专利与叶斌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第一,乐佰得公司为销售企业,其本身并不研发相关的技术,而叶斌的本职工作也仅为销售,即便其负责对客户的技术支持,但与技术研发并非存在必然的联系。

第二,乐佰得公司提交的邮件即便属实,但不能据此证明叶斌与技术研发产生联系。

此外,乐佰得公司提交的产品设计图纸、产品技术资料等无法证明叶斌能接触到技术研发。

并且,上述证据也不足以认定叶斌的工作本身为技术研发。

事实上,乐佰得公司提交的产品说明书、宣传册等,看不出其与诉争专利技术的关系,通常情况下,该产品的购买方、使用方均能获得上述资料。

此外,乐佰得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诉争专利技术是其分配给叶斌的任务。

故诉争专利不属于叶斌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情况。

关于诉争专利是否属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该物质技术条件需对完成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设计发挥了主要的或实质性的贡献,在技术方案完成后,实施该项技术,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

首先,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根据诉争专利文献记载,叶斌、赵耀豪是该专利的发明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为对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本案中,乐佰得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赵耀豪与其具有关联性。

其次,乐佰得公司每月支付给叶斌的报酬为劳务报酬,并非是叶斌为完成诉争专利所使用的资金。

最后,乐佰得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叶斌主要利用乐佰得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来研发的诉争专利。

故乐佰得公司主张诉争专利技术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乐佰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乐佰得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另查明,乐佰得公司一审中提交了证据17乐佰得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证据18乐佰得公司的产品说明书(部分)、证据19乐佰得公司的宣传册(部分),用以证明叶斌的工作能够接触并了解乐佰得公司的产品与技术资料,诉争专利与乐佰得公司的产品和技术密切相关,涂涂乐公司与叶斌是在参与甚至抄袭乐佰得公司产品的基础上,才有了诉争专利。

关于上述3证据的来源和公开情况,乐佰得公司在原审证据交换中述称,对外销售不包括产品设计图纸,证据18、19的资料是可以送给客户的。

证据17的设计图纸是在2019年初乐佰得公司发现叶斌申请的诉争专利后与总部联系,总部发给乐佰得公司的技术材料。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和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诉争专利是否属于叶斌在乐佰得公司处工作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当事人以诉争专利系职务发明为由主张专利权属的,应当就诉争专利符合职务发明要件的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应就诉争专利系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乐佰得公司向涂涂乐公司、叶斌主张诉争专利权属的依据是诉争专利系叶斌在乐佰得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因此乐佰得公司应就诉争专利系叶斌“在执行乐佰得公司的工作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利用乐佰得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承担举证责任。

(一)关于诉争专利是否为叶斌在执行乐佰得公司的工作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首先,根据乐佰得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乐佰得公司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乐佰得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产品的研发设计,而且乐佰得公司与叶斌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叶斌从事与诉争专利有关的研发设计工作。

其次,乐佰得公司主张诉争专利属于叶斌作为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履行其岗位职责的结果,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为从乐佰得公司提交的相关邮件、销售合同的内容来看,既没有与诉争专利技术的形成过程有关的技术信息,亦无法显示叶斌具有研发设计与诉争专利有关技术的职责。

因此,在乐佰得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叶斌在乐佰得公司从事的工作与诉争专利技术具有关联性以及乐佰得公司给叶斌分配过与诉争专利有关的任务的情况下,本院难以认定诉争专利系叶斌在执行本职工作或者本职工作之外交付的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关于诉争专利是否为叶斌主要利用乐佰得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首先,物质条件方面,乐佰得公司并未主张诉争专利系叶斌利用公司相关实验设备、原材料以及资金所完成。

其次,技术条件方面,(1)乐佰得公司提供的相关电子邮件及销售合同即便属实,也只是反映了叶斌所从事的售后工作的具体内容是联系客户,从客户处了解产品问题以及代表乐佰得公司签署销售产品合同,这些资料中并未反映有与诉争专利技术有关联性的技术内容。

(2)乐佰得公司主张的产品说明书、宣传册等资料,属于随产品销售而公开的资料,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3)至于乐佰得公司所主张的设计图纸,由于乐佰得公司在原审庭审中确认,设计图纸是在2019年初乐佰得公司发现叶斌申请的诉争专利后与总部联系,总部发给乐佰得公司的技术资料,因此,乐佰得公司所主张的叶斌完成诉争专利所利用到的技术资料,系在诉争专利公开后乐佰得公司才从其总部公司处获得,因而,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叶斌利用了该乐佰得公司所主张的技术资料。

因此,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诉争专利系叶斌利用乐佰得公司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综上所述,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专利系叶斌“在执行乐佰得公司的工作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利用乐佰得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故乐佰得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乐佰得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广州市乐佰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张晓阳 审判员 欧宏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牛鸿生 书记员张华 裁判要点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3号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张晓阳、欧宏伟 法官助理:牛鸿生 书记员:张华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28日 涉案专利 “一种自动清洗热熔胶枪”实用新型专利(ZL20172181××××.3) 关键词 专利权权属;

职务发明;

本职工作;

物质技术资料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乐佰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涂涂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斌。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驳回原告广州市乐佰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法律问题 职务发明的认定 裁判观点 当事人以诉争专利系职务发明为由主张专利权属的,应当就诉争专利符合职务发明要件的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应就诉争专利系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承担举证责任。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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