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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贤信与李全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337号
案件名称夏贤信与李全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贤信;李全飞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337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全飞,住河北省南宫市。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李全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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