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2035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加放,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豪,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恒鑫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双岗社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UY9T570。
经营者:林永杰,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0************438。
原告OPPO广东移动电信有限公司诉被东莞市**恒鑫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电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OPPO广东移动电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电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