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2民初52号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系李某1哥哥(网店实际经营者)。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