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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清银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4563号
案件名称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清银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清银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4563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清银餐饮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达广场室外步行街4栋6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2H6MX7P。

经营者:傅周建,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93。

本院受理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城清银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支付和解款为由,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城清银餐饮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5.75元,减半收取计672.875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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