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4563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清银餐饮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达广场室外步行街4栋6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2H6MX7P。
经营者:傅周建,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93。
本院受理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城清银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支付和解款为由,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城清银餐饮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5.75元,减半收取计672.875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