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76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兴路97号凯杰达工业区6栋4层。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海,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深圳市威锐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宏发君域花园3栋A座2801。
法定代表人:李春海。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海、深圳市威锐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67××××.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