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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游仙区恒泰通讯经营部、梁乾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7执6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游仙区恒泰通讯经营部、梁乾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游仙区恒泰通讯经营部;梁乾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7执65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恒泰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167号。

经营者:梁乾龙。

被执行人:梁乾龙,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关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游仙区恒泰通讯经营部、梁乾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恒泰通讯经营部、梁乾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履行本院(2019)川07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恒泰通讯经营部、梁乾龙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绵阳市游仙区恒泰通讯经营部、梁乾龙银行存款6338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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