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7执65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恒泰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167号。
经营者:梁乾龙。
被执行人:梁乾龙,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关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游仙区恒泰通讯经营部、梁乾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恒泰通讯经营部、梁乾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履行本院(2019)川07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恒泰通讯经营部、梁乾龙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绵阳市游仙区恒泰通讯经营部、梁乾龙银行存款6338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