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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建玲、淮滨县猫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10926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建玲、淮滨县猫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建玲;淮滨县猫宁商贸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092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聪,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滨县猫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以北、洪河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MA44UC3A5M。

法定代表人:赵某1。

被告:赵某1,女,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队,公民身份号码413************586。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滨县猫宁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猫宁公司)、赵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猫宁公司针对其在淘宝网店侵害原告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樱花”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20万元;

2.判令被告赵某1对被告猫宁公司的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原告持有第8574249号、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经调查发现被告猫宁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全国联保品牌电器商城”店铺的掌柜名称、商品名称、品牌标识中使用“日本樱花”文字,销售非原告生产的抽油烟机、燃气灶组、热水器等产品,获利巨大,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为此提出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佛山市辖区,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亦未能反映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大量或者经常性储藏、隐匿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在佛山市辖区的情况下,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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