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9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M。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阳市羊郡镇金海购物中心。
经营者:邵双峰,男,1979年11月16日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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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阳市羊郡镇金海购物中心、邵双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邵双峰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双峰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43.0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