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80号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806-8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23796660。
法定代表人:贺寅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乐居房屋中介服务部。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解放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8NW461Q。
经营者:郝建。
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泊头市乐居房屋中介服务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由200000元变更为3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预收430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