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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市高新区建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351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市高新区建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市高新区建青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51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高新区建青便利店,经营场所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滨路89号滨湖俊园。

经营者:江建青。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市高新区建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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