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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光山县柯甫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知民初67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光山县柯甫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光山县柯甫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6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光山县柯甫眼镜店。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城正大街北段人民医院南50米。

经营者:柯继伟。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山县柯甫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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