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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南城陆城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3778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南城陆城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南城陆城食品商行;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377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南城陆城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白马社区荣鑫综合商业城银来街C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WUJT03T。

经营者:林镇城,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441************794。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南城陆城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2020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6000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支付和解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南城陆城食品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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