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11662号之一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晓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舒卉,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咏仪,女。
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
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捷审 判 员 刘嘉洛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