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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82执1444号
案件名称张中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中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782执1444号被执行人张中河,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住新乡市凤泉区。

被执行人张中河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张中河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中河名下存款以304400元为限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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