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782执1444号被执行人张中河,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住新乡市凤泉区。
被执行人张中河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张中河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中河名下存款以304400元为限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