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67号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21号之一、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龙兴工艺品店。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彩龙国际商贸广场A-12-114。
经营者:肖书桐。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新华区龙兴工艺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由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已预收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