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02刑初230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志杰,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
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志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凌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志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彭志杰未经蒙克雷尔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在平湖市佳豪制衣厂内,采购服装原料并购买带“MONCLER”商标的辅料,制作假冒的“MONCLER”牌红色羽绒服共613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02470元。
2018年10月25日上午,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佳豪制衣厂内检查,当场查获假冒“MONCLER”牌红色羽绒服426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志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202470元,属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彭志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鉴定报告、送货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委托授权书、到案经过;
证人宋某、毛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彭志杰的供述;
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彭志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志杰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彭志杰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志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