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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3172号
案件名称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1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C单元207(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姜雪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常巍,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梦云,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72区宝石路8号。

法定代表人:CHRISTOPHERJOHNBUTLER,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特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59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崇达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主要事实严重错误。

诉争商标创意源于崇达公司及其子公司企业字号的粤语音译,具有独特含义和美好寓意,属于自主创作。

最初设计及使用诉争商标时,引证商标一并无知名度,崇达公司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摹仿。

诉争商标自1999年便开始大量持续使用,在申请日之前在印刷电路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崇达公司与山特公司经营范围无任何重合。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作为两个在各自不同类别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二审判决违反驰名商标个案认定原则,违反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则,不当扩大引证商标一保护范围,未考虑诉争商标使用历史及其渊源,认定诉争商标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综上,请求提审本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认可二审判决,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诉争商标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按需认定的原则。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考虑其自身知名度与显著性的高低,对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驰名商标,应当给予其更宽的保护。

根据山特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山特公司将引证商标一长期使用在不间断电源产品上,销售区域广、销售数量多、涉及金额高、宣传较为广泛,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为公众熟知,构成驰名商标。

崇达公司与山特公司为同行业经营者,且处于同一地区,其对引证商标一的知名程度理应知晓。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上仅一字之差,在组成要素上十分相近,在呼叫上亦十分近似。

在引证商标一并非固定含义词汇且显著性较高的情况下,崇达公司关于诉争商标的创作来源的解释不具有合理性,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电路、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间断电源等商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公众之间存在一定重合,因此,公众看到诉争商标时,容易联想到山特公司的驰名商标“SANTAK”。

基于这种联想,公众会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关联,破坏“SANTAK”商标与山特公司的不间断电源商品之间的联系,使山特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情形。

综上,崇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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