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94号德盛昌大厦7楼B08。
法定代表人:朴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奎,北京思格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新,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青,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华,北京新知远方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娟,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北区B-1栋24层。
法定代表人:李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蓉,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华,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敦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多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30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深圳敦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奎、胡立新,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青、谭颖,原审第三人腾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华、王一娟,原审第三人广州华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蓉、刘光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敦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8539号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一)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认定有遗漏。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主持人终端”预先配置发言权队列,派发发言权给服务器,不需要用户请求,即可将用户安排进发言权队列中。
而对比文件1的“呼叫始发方”指定各参与方的优先权级别,但还必须由参与方发送讲话请求,服务器才能生产发言权队列,才能在队列中安排发言次序。
在功能上,呼叫始发方无法把没有发送讲话请求的参与方加入到发言权队列;
在方案上,需要由“呼叫始发方”“参与方”“服务器”三者共同实现“安排发言次序”,“呼叫始发方”无法单独实现安排发言次序的功能。
对比文件1中“呼叫始发方”无法单独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主持人终端”安排发言次序的功能。
(二)被诉决定关于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不准确,应认定为如何把没有请求的用户加入到发言权队伍。
(三)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显而易见性的认定有误。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发言权队列在服务器生成转换到在终端(呼叫始发方)生成是一个复杂的方案,需要解决大量问题,既不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也不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不具有显而易见性。
(四)本专利权利要求3“一次派发发言权后删除主持人终端预先配置的发言权队列中被派发的发言权对应的项”和对比文件1的高级别的参与方可以从队列中删除参与方的功能进行对比,具有创造性。
两者的技术特征明显不同,步骤起因、执行主体、效果均不同,该技术特征在本专利的效果是:主持人终端和服务器的两个队列保持同步,主持人可以实时了解队列,达到“调度员需要随时了解队员的情况”的效果,且无证据表明该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
(五)原审判决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0和21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有误。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的意见,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腾讯公司述称:本专利“主持人终端”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呼叫始发方发送优先权级别Poc服务器,Poc服务器根据优先权级别生成发言权队列,Poc服务器后续根据发言权队列进行发言权的派发。
因此呼叫始发方发送优先权级别给Poc服务器,就相当于决定了发言次序。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主持人终端”安排发言次序的部分技术特征、部分功能,所以公开了“主持人终端”的技术特征。
广州华多公司述称:本专利“主持人终端”的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比文件1中呼叫始发方发送的是优先权级别,该优先权级别已经决定了发言次序,相当于本专利“主持人终端”的部分技术特征已经公开。
因此,本专利“主持人终端”的部分特征已被公开,不存在漏审。
深圳敦骏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深圳敦骏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指令专利复审委员会就针对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本专利 本专利是名称为“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装置及系统”的200510125720.1号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12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1日,专利权人为深圳敦骏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发言权控制系统,包括无线一键通业务PoC服务器及多个PoC用户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主持人终端,与PoC服务器相连,用于安排发言次序,派发发言权,并在需要时,更新所述派发的发言权,所述主持人终端包括: 发言权队列配置模块,用于安排发言次序,发送发言权派发消息给PoC服务器;
发言权队列维护模块,用于更新发言权队列,下发发言权派发维护消息给PoC服务器,实现与PoC服务器中发言权队列消息的同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发言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持人终端还包括: 发言请求模块,用于保存用户发言权请求,为发言权队列配置模块提供数据源。
3.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A.主持人终端安排发言次序,向PoC服务器派发发言权,并在需要时,更新所述派发的发言权;
B.PoC服务器将发言权派发给指定的PoC用户;
C.一次派发发言权后删除主持人终端预先配置的发言权队列中被派发的发言权对应的项。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中主持人终端向PoC服务器派发发言权的方法包括: Al、主持人终端预先配置发言权队列并实时同步到PoC服务器。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1中同步的过程具体包括:主持人终端向PoC服务器提交发言权派发消息或发言权派发维护消息。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言权派发消息中承载有发言人列表,该列表中包括一个或多个发言人信息。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言权派发维护消息具体包括: 删除原发言权队列中的一个或多个发言人,即在所述维护消息中承载删除列表,该删除列表中包括一个或多个需要删除的发言人消息;
或, 修改一个或多个发言人的发言权,即在所述维护消息中承载所要修改的发言人的发言权在发言权队列中的位置信息;
或, 添加一个或多个发言人,即在所述维护消息中承载添加列表,表明添加的发言人的发言权在发言权队列中的位置信息。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置信息是相对于另一发言人的发言权的相对位置,或该人在发言权队列中的绝对位置。
9.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具体包括: 主持人终端重新配置一个新的发言权队列以发言权派发维护消息的方式提交给PoC服务器,并指示PoC服务器替换掉以前的列表。
10.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中主持人终端向PoC服务器派发发言权的方法包括: A2、PoC服务器向主持人终端请求派发发言权,由主持人终端从预先配置的发言权队列中选择优先级最高的一项,发送给PoC服务器。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2还包括: 若主持人终端的发言权队列为空,则回复发言权空闲消息给PoC服务器。
12.如权利要求5或10所述的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中主持人终端向PoC服务器派发发言权的方法还包括: A3、PoC服务器接收PoC用户的发言权请求,并将所述请求上报给主持人终端,由主持人终端根据所述PoC用户的请求派发发言权传送给PoC服务器。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PoC用户的发言权请求消息中承载有用户标识和/或发言权请求描述。
14.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还包括: A4、PoC服务器接收PoC用户的发言权取消请求,如果PoC服务器采用了发言权队列且该PoC用户的发言权已在所述发言权队列中,则PoC服务器向请求用户发送取消确认消息;
否则, PoC服务器将取消请求发给主持人终端,主持人终端从已安排好的发言权队列或用户发言权请求中删除该用户的发言权请求并向原请求用户回复取消请求确认。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4进一步包括: PoC服务器将所述取消请求发送给主持人终端的同时记录该取消请求的处理状态,在收到主持人终端发送的该取消请求的最终处理状态前,如新的派发中包含该用户,则过滤掉该用户。
1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B进一步包括: B2、PoC服务器通知所述发言权队列中的其他PoC用户和/或主持人终端发言权被占用。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B进一步包括: B3、主持人终端根据发言权被占用消息中的用户标识确定当前发言的PoC用户与当前发言权队列中的一项相同,则从所述发言权队列中删除该项。
18.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主持人切换的操作;
具体包括: 当前主持人终端向服务器提交承载有待切换到的主持人标识的主持人协商请求;
服务器确定所述待切换到的主持人可以担任主持人,则将协商请求发送给待切换到的主持人;
待切换到的主持人接受所述协商请求,则发送切换成功消息给当前请求切换的主持人。
1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若当前主持人终端上存在安排好的发言权队列,和/或发言权请求队列,则将所述发言权队列和/或发言权请求队列承载于所述协商请求中。
20.一种用于控制无线一键通PoC业务中发言权的主持人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言权队列配置模块,用于安排发言次序,发送发言权派发消息至PoC服务器;
发言权队列维护模块,用于更新发言权队列,下发发言权派发维护消息至PoC服务器。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发言权请求模块,用于保存用户发言权请求,为发言权队列配置模块提供数据源。
” (二)对比文件 1.证据一(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582013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公开日为2005年2月16日。
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6行至第6页倒数第3行,附图1-4): “图1是显示根据对比文件1发明的无线通信网络基础结构的实物电路图。
该无线通信网络基础结构100包括移动装置110,无线或蜂窝塔120以及无线网络130。
” “图3是根据对比文件1发明的用于排队呼叫参与方的方法的一个实施例的流程图。
当规定了呼叫的初始参与方组(210)时,排队呼叫中的参与方的处理开始。
呼叫的参与方通常由呼叫始发者经过互联网接口选择参与方来选定……和呼叫参与方的选择同时进行的还有呼叫始发者为各参与方指定优先权级别(220)。
……优先权级别是表明该参与方对此呼叫的相对重要性的标志。
……然后传输给每个参与方的优先权级别给PTT服务器140,用于存储直至需要时。
在选择了参与方并制定了优先权级别后,开始呼叫。
当呼叫始发者经移动装置110和其他参与方通信时,呼叫开始。
例如,当呼叫始发者按下无线电话上适当的按键,例如PTT按键时呼叫开始。
” “随着呼叫进行,当另一参与方正讲话时可能某参与方想要讲话,想要讲话的参与方通过做出正确选择发送讲话请求。
……PTT服务器140接收(230)到该请求。
在接收到请求之后,PTT服务器140比较发起该请求的呼叫参与方的指定优先权级别和当前讲话者的指定优先权级别(240)。
如果发起请求的呼叫参与方比当前讲话者的优先权级别低,则将发起请求的呼叫参与方放在PTT服务器140的队列中,并根据它们预定的优先权级别指定队列顺序(250)。
例如,具有较高优先权的请求者被放在队列的较高处,用于比那些低优先权的请求者更快访问。
然后PTT服务器140发送消息给请求者的移动装置110。
该消息优选地显示发起请求的呼叫参与方的队列位置(260)。
如果发起请求的呼叫参与方比当前讲话者的优先权级别高,PTT服务器140发送消息给每个移动装置110或选择移动装置,指示要发生讲话者的改变(270)。
和发送讲话者改变消息同时发生的还有,当前讲话者丧失了传输器语音的能力,并以适于其指定的优先权级别的顺序放在队列中(280)。
在当前讲话者讲话能力终止之后,由PTT服务器140授权(290)发起讲话请求的呼叫参与方,队列中的下一个的讲话能力。
” “具有高优先级别的参与方可以使用移动装置上的图形用户接口或通过使用互联网接口和PTT服务器140交互,操纵队列的排序,从队列中删除参与方、改变当前讲话者,以及禁止某些参与方的通话特点。
” “图4是显示根据对比文件1发明的用于排队呼叫参与方的方法的另一实施例的流程图。
” “优选地,随着呼叫进行,呼叫参与方按下移动装置110上的中断按键,尝试获得比在结合图3描述的方法中更快的讲话的能力。
呼叫参与方通常在呼叫参与方有紧急事情要讨论的时候,使用中断按键来请求讲话能力。
一旦按下中断按键,PTT服务器140发送消息给当前讲话者,呼叫参与方之一因为紧急情况要中断该呼叫(450)。
在当前讲话者的移动装置110接收到该消息之后,当前讲话者可以具有允许发起请求的呼叫参与方讲话或者将该呼叫参与方放进队列(460)的选项。
当前讲话者通过操纵移动装置110上的预定接口运用此选项。
如果当前讲话者选择允许发起中断请求的呼叫参与方讲话,则PTT服务器140授权该呼叫参与方讲话能力(470),并由PTT服务器140发送消息给参与呼叫的所有或选定组移动装置110,指示将要发生讲话者改变(480)。
” 2.证据二(对比文件2):JP特开平8-298653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公开日为1996年11月12日。
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中文译文第4页第11-17行):“当输入数据是发言权获取请求用数据时(S3),数据生成解析装置18向会议控制装置44传送发言权获取请求数据。
……会议控制装置44依据来自装置18的发言权获取请求用数据,通过图4所示那样的使用者介面,在监视器画面上显示发言权获取请求终端,并向使用者询问发言权获取请求的允许/不允许(S4)” (三)被诉决定 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涉及群组通话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无线一键通PoC中的发言权控制方法、装置和系统,在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中指出,“传统的操作方法中,发言权控制是通过用户按键抢权的方式实现的”“后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在发言权控制上出现了排队的机制”“在实际的一些调度系统中,调度员需要随时了解队员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不需要队员请求即要求队员汇报情况,或根据队员的请求,如有紧急情况要汇报或处理,需要立即容许该用户发言,而传统的抢权或排队方式无法实现这种功能”,为了克服上述现有技术所存在的问题,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装置及系统,由主持人终端执行发言权控制,派发发言权给PoC服务器,PoC服务器再将所述派发消息通知给PoC用户,使发言权的控制操作更加灵活,更好的满足了调度系统的需求。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发言权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半双工通信以及即按即说特点的电信系统。
在对比文件1中,涉及使用半双工的即按即说(PTT)的电信系统,与涉案申请的无线一键通业务PoC是类似的概念,二者属于同一领域,对比文件1中,PTT服务器140、移动装置110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无线一键通业务PoC服务器”、“多个PoC用户终端”;
各移动装置110均与PTT服务器140相连,呼叫始发者选择呼叫参与方,并未各参与方指定优先权级别,并将每个参与方的优先权级别传输给PTT服务器140,当另一参与方正讲话时可能某参与方想要讲话,想要讲话的参与方发送讲话请求,PTT服务器140接收到请求之后,PTT服务器140比较发起该请求的呼叫参与方的指定优先权级别和当前讲话者的指定优先权级别,并基于优先权级别比较结果,授予发言权,可见,与PTT服务器140相连的呼叫始发方相当于“主持人终端”,呼叫始发方指定各参与方的优先权级别,该优先权级别决定了发言次序,相当于“安排发言次序”,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主持人终端向PoC服务器派发发言权或者更新派发的发言权,发送的发言权派发消息/发言权派发维护消息是发言权队列,即在主持人终端生产发言权队列,并且主持人终端更新发言权队列,下发给服务器,实现与服务器中发言权队列消息的同步,而对比文件1中,呼叫始发方没有生成队列,发送给PTT服务器140的是优先权级别,队列是在PTT服务器140中生成的。
(2)权利要求1中用两个模块来实现相应的功能。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主持人终端如何控制发言权。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电视会议系统及其终端装置,涉及电视会议领域中发言权的控制,与本专利的PoC中发言权的控制属于相近的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4页第11-17行):“当输入数据是发言权获取请求用数据时(S3),数据生成解析装置18向会议控制装置44传送发言权获取请求数据。
……会议控制装置44依据来自装置18的发言权获取请求用数据,通过图4所示那样的使用者介面,在监视器画面上显示发言权获取请求终端,并向使用者询问发言权获取请求的允许/不允许(S4)”,可见,对比文件2中,主席终端的数据生成解析装置18要将发言权获取请求用数据传送给会议控制装置44,并向使用者询问发言权获取请求的允许/不允许,其必然要保存发言权获取请求,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参见3.1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在对比文件1中,涉及使用半双工通信的即按即说(PTT)的电信系统,与涉案申请的无线一键通业务PoC是类似的概念,二者属于同一领域;
对比文件1中,各移动装置110均与PTT服务器140相连,呼叫始发者选择呼叫参与方,并为各参与方指定优先权级别,并将每个参与方的优先权级别传输给PTT服务器140,当另一参与方正讲话时可能某参与方想要讲话,想要讲话的参与方发送讲话请求,PTT服务器140接收到请求之后,PTT服务器140比较发起该请求的呼叫参与方的指定优先权级别和当前讲话者的指定优先权级别,并基于优先权级别比较结果,授予发言权,可见,与PTT服务器140相连的呼叫始发方相当于“主持人终端”,呼叫始发方指定各参与方的优先权级别,该优先权级别决定了发言次序,相当于“安排发言次序”;
PTT服务器140基于优先权级别比较结果向呼叫参与方授予发言权,相当于“PoC服务器将发言权派发给指定的PoC用户”,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主持人终端向PoC服务器派发发言权或者更新派发的发言权,发送的是发言权队列,即在主持人终端生成发言权队列;
而对比文件1中,呼叫始发方没有生成队列,发送给PTT服务器140的是优先权级别,队列是在PTT服务器140中生成的。
(2)一次派发发言权后删除主持人终端预先配置的发言权队列中被派发的发言权对应的项。
上述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主持人终端如何控制发言权。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中,呼叫始发方发送的是优先权级别,该优先权级别已经决定了发言次序,只是该发言次序的结果即发言权队列是在PTT服务器140中形成的,权利要求3是直接在主持人终端形成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发言权队列从在服务器生成转换到在呼叫始发方生成是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具有高优先权级别的参与方可以使用移动装置上的图形用户接口或通过使用互联网接口和PTT服务器140交互,操纵队列的排序、从队列中删除参与方、改变当前讲话者、以及禁止某些参与方的通话特点”,即可以对PTT服务器140中的队列进行更新,那么对于在呼叫始发方生成的发言权队列,同样可以进行更新。
对于上述区别(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发言权队列就是用户的发言顺序,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有较高级别的参与方可以操纵队列的排序,从队列中删除参与方的技术内容上,在派发发言权、相应的用户开始发言后,将该用户从队列中删除是很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用技术手段从而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
参见3.3中的评述,对比文件1中,呼叫始发方发送的是优先权级别,该优先权级别已经决定了发言次序,只是该发言次序的结果即发言权队列是在PTT服务器140中形成的,权利要求4是直接在主持人终端形成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发言权队列从在服务器生成转换到在呼叫始发方生成是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并且,对比文件1中由PTT服务器140授权呼叫参与方的讲话能力,为了准确的控制各参与方的发言顺序,必然要将呼叫始发方的发言权队列与服务器中的发言权队列同步。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
参见3.1中的评述,主持人终端发送的发言权派发消息/发言权派发维护消息是发言权队列,对比文件1中,呼叫始发方发送的是优先权级别,该优先权级别已经决定了发言次序,只是该发言次序的结果即发言权队列是在PTT服务器140中形成的,权利要求5是直接在主持人终端形成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发言权队列从在服务器生成转换到在呼叫始发方生成是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
参见3.5中的评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发言权队列从在服务器生成转换到在呼叫始发方生成是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队列必然包括一个或多个发言人信息。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1-2段)公开了以下内容:“PTT服务器140发送消息给请求者的移动装置110。
该消息优选地显示发起请求的呼叫参与方的队列位置(260)”“具有高优先权级别的参与方可以使用移动装置上的图形用户接口或通过使用互联网接口和PTT服务器140交互,操纵队列的排序、从队列中删除参与方、改变当前讲话者、以及禁止某些参与方的通话特点。
”,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从队列中删除参与方;
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5-6行公开了“PTT服务器140发送消息给请求者的移动装置110。
该消息优选地显示发起请求的呼叫参与方的队列位置(260)”,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通过参与方的队列位置描述该参与方,另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队列进行维护时,修改、添加是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在发言权队列中的位置信息对发言权队列进行修改或添加。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描述发言人在发言权队列中的位置信息时,可以采用相对位置关系,也可以采用绝对位置关系,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完全替换的方式实现更新是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4页第11-17行)公开了以下内容:“当输入数据是发言权获取请求用数据时(S3),数据生成解析装置18向会议控制装置44传送发言权获取请求数据。
……会议控制装置44依据来自装置18的发言权获取请求用数据,通过图4所示那样的使用者介面,在监视器画面上显示发言权获取请求终端,并向使用者询问发言权获取请求的允许/不允许(S4)”,可见,对比文件2中,其他普通终端向主席终端请求派发发言权,由主席终端决定是否允许,对比文件1公开了各移动装置110均与PTT服务器140相连的内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主席终端、其他普通终端均与服务器相连,并在普通终端请求派发发言权时,通过服务器向主席终端请求;
另外,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1段)公开了“具有较高优先权的请求者被放在队列的较高处,用于比那些低优先权的请求者更快访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主持人终端从发言权队列中选择优先级最高的一项发给服务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关于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请求及响应是两个设备之间进行交互的基本流程,PoC服务器在向主持人终端发送请求之后,主持人终端将根据该请求进行响应是实现PoC服务器与主持人终端之间交互的必备步骤,且在主持人终端的发言权队列为空的情况下,向PoC服务器回复发言权空闲消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关于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5或10的从属权利要求。
参见对权利要求10的评述,对比文件2中,其他普通终端向主席终端请求派发发言权,由主席终端决定是否允许,对比文件1公开了各移动装置110均与PTT服务器140相连的内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主席终端、其他普通终端均与服务器相连,并在普通终端请求派发发言权时,通过服务器向主席终端请求;
在主持人终端派发发言权时,通过服务器传送给普通终端。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或10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关于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4页第11-14行)公开了:“当输入数据是发言权获取请求用数据时(S3),数据生成解析装置18向会议控制装置44传送发言权获取请求数据。
……发言权获取请求用数据包含表示数据内容的数据识别码、表示发言权请求终端的发言权获取请求终端名、及发言权获取请求终端的地址(电话号码等)”,可见,对比文件2中发言权获取请求用数据包含发言权获取请求终端名、及发言权获取请求终端的地址,已经公开了发言权请求消息中承载用户标识。
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2段)公开了:“呼叫参与方通常在呼叫参与方有紧急事情要讨论的时候,使用中断按键来请求讲话能力。
一旦按下中断按键,PTT服务器140发送消息给当前讲话者,呼叫参与方之一因为紧急情况要中断该呼叫(450)”,可见,对比文件1中发送的消息中要表明是紧急情况,即公开了消息中承载有发言权请求描述。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关于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
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发言权队列就是用户的发言顺序,发言权请求是为了获取发言权,发言权取消请求是为了取消发言权,在发送了发言权请求后,通过发送取消请求放弃发言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说明书中也未对如何实现“取消”进行详细说明,根据请求发言权的具体实现手段采用相应的取消发言权的具体实现手段,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具体而言,如果包括该用户的发言权队列已经在服务器中,即主持人终端已经针对该发言权请求重新分派了发言权并发送给服务器,则服务器直接发送取消确定,如果主持人终端还没有针对该发言权请求重新分派发言权、或者已经重新分派了发言权但还没有发送给服务器,则由主持人删除请求,并向用户确定,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关于权利要求15 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PoC服务器将发言权取消请求发送给主持人终端之后,由于主持人终端可以同时处理发言权取消请求及发言权的派发,为了避免PoC用户发送了发言权取消请求之后,还将发言权派发给该PoC用户的情况出现,在PoC服务器收到主持人终端发送的最终处理状态前,若在新的派发中包含该请求取消发言权的用户,则过滤掉该用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关于权利要求16 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5页第1段)公开了以下内容:“会议控制装置44将生成的会议控制数据经由通讯控制装置20及通讯线路而发送给各会议终端A-E(511)。
这样,以主席模式执行动作的会议终端向其它会议终端通知新的发言权获取终端”,可见,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主席终端向其它普通终端通知新的发言权获取终端,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各移动装置110(包括相当于主持人终端的呼叫始发方)均与PTT服务器140相连的内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主席终端、其他普通终端均与服务器相连,并且由服务器通知发言权队列中的其他用户和/或主持人终端发言权被占用。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关于权利要求17 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主持人终端在生成发言权队列后,在接收到发言权被占用消息时,删除发言权队列中的相应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关于权利要求18 权利要求18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4公开了提供至少两房间进行远端会议的方法与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7页第3段、第9页第5-7行、第12页第3段第3-5行):“控制台介面242-542系用以供一般会议参与端提出请求主持或请求发言之讯息,经由该会议伺服器100传送到主持端。
主持端之控制台介面可显示来自该会议伺服器100所传送来的其他会议参与端提出请求主持或请求发言之讯息,并可供主持端下达指令并传送到会议伺服器100,借以重新设定主持端或发言端”“会议伺服器100中包含一会议管理模组120,用以根据主持端之指令以重新设定主持端或发言端。
”“当主持端下达指令以重新设定会议参与端其中之一为主持端或发言端时,将该指令传送至会议伺服器100以重新设定主持端或发言端。
”,可见,对比文件4中,其他会议参与端提出请求主持的讯息,经由该会议伺服器100传送到主持端,主持端下达指令并传送到会议伺服器100,借以重新设定主持端,已经公开了主持人切换的操作,会议伺服器100要重新设定主持端,其必然包括待切换到的主持人标识,并且,在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切换主持人终端的技术构思基础上,服务器确定待切换到的主持人可以担任主持人、与待切换到的主持人进行协商,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关于权利要求19 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8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两个具有控制功能的控制设备之间进行切换时,为了保证控制过程的顺利进行,同步相关数据、将切换前的控制设备的控制状态发送给切换后的控制设备,是控制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两个主持人终端之间进行切换时,若切换前的主持人终端存在发言权队列和/或发言权请求队列,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放在协商请求中一起发送给切换后的主持人终端。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关于权利要求20 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控制无线一键通权利要求业务中发言权的主持人终端,具体包括发言权队列配置模块和发言权队列维护模块。
权利要求20限定的主持人终端与独立权利要求1中主持人终端的结构一样,参见3.1中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中,涉及使用半双工通信的即按即说(PTT)的电信系统,与本申请的无线一键通业务PoC是类似的概念,二者属于同一领域;
对比文件1中,各移动装置110均与PTT服务器140相连,呼叫始发者选择呼叫参与方,并为各参与方指定优先权级别,并将每个参与方的优先权级别传输给PTT服务器140,当另一参与方正讲话时可能某参与方想要讲话,想要讲话的参与方发送讲话请求,PTT服务器140接收到请求之后,PTT服务器140比较发起该请求的呼叫参与方的指定优先权级别和当前讲话者的指定优先权级别,并基于优先权级别比较结果,授予发言权,可见,与PTT服务器140相连的呼叫始发方相当于“主持人终端”,呼叫始发方指定各参与方的优先权级别,该优先权级别决定了发言次序,相当于“安排发言次序”,权利要求2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0中,主持人终端向PoC服务器发送的发言权派发消息或者发言权派发维护消息,是发言权队列,并且主持人终端更新发言权队列;
而对比文件1中,呼叫始发方没有生成队列,发送给PTT服务器140的是优先权级别,队列是在PTT服务器140中生成的形成。
(2)权利要求20中用两个模块来实现相应的功能。
上述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主持人终端如何控制发言权。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中,呼叫始发方发送的是优先权级别,该优先权级别已经决定了发言次序,只是该发言次序的结果即发言权队列是在PTT服务器140中形成的,权利要求20是直接在主持人终端形成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发言权队列从在服务器生成转换到在呼叫始发方生成是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具有高优先权级别的参与方可以使用移动装置上的图形用户接口或通过使用互联网接口和PTT服务器140交互,操纵队列的排序、从队列中删除参与方、改变当前讲话者、以及禁止某些参与方的通话特点”,即可以对PTT服务器140中的队列进行更新,那么对于在呼叫始发方生成的发言权队列,同样可以进行更新。
对于区别(2),在功能已经被公开的情况下,采用功能模块来实现相应的功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用技术手段从而获得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关于权利要求21 权利要求21是权利要求20的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内容一样,参见3.2中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宣告200510125720.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被诉决定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3的创造性认定是否符合三步法的要求。
(一)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认定是否正确 由于深圳敦骏公司对于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未提出异议。
因此,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判断争议的焦点在于被诉决定根据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是否有遗漏、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正确以及被诉决定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1.被诉决定是否遗漏区别特征 在“三步法”的第二步中,主要分析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这些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其中,区别特征是通过比较本专利和最接近现有技术而得来的,确定区别特征就是找到本专利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不同之处。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主持人终端”包括发言权队列配置模块和发言权队列维护模块,实现的功能分别为安排发言次序和更新发言权队列,并具体限定了主持人终端安排发言权次序、更新发言权队列下发给服务器的流程步骤。
至于安排发言权次序和更新发言权队列所依据的具体策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做出限定。
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方案):“呼叫始发方”指定各参与方的优先权级别,并将每个参与方的优先权级别传输给服务器,当另一参与方正讲话时,想要讲话的参与方发送讲话请求,服务器接收到请求后,服务器比较发起该请求的呼叫参与方的指定优先权级别和当前讲话者的指定优先权级别,并基于优先权级别比较结果,授予发言权。
”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方案中,呼叫始发方虽然没有直接形成发言权队列,但是指定优先权级别,该优先权级别在实际通话过程中决定了参与方的发言次序。
因此,对比文件1中“呼叫始发方”也同样实现了“安排发言次序”的功能。
被诉决定认为与PTT服务器140相连的呼叫始发方相当于主持人终端,是从功能角度认为“呼叫始发方”实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主持人终端”安排发言次序的功能。
同时,被诉决定中也认定了二者的区别在于实现安排发言次序的具体流程步骤有所不同,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主持人终端还能够更新发言权队列并与服务器实现同步。
并据此概括出区别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持人终端生成发言队列;
并且主持人终端更新发言权队列,下发给服务器,实现与服务器中发言权队列消息的同步;
而对比文件1中,呼叫始发方中没有生成队列,发送给服务器的是优先权级别,队列是在服务器中生成的。
(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用两个模块实现相应的功能。
由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呼叫始发方发送的优先权级别决定了发言序列,实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主持人终端”安排发言次序的功能,也就是“主持人终端”的部分功能已经被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
因此,不能将“主持人终端”整体认定为区别特征。
被诉决定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概括并无不当。
深圳敦骏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持人终端”整体应当认定为区别特征并无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2.被诉决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认定中基于区别特征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正确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主要在于主持人终端安排发言次序的具体方式步骤有所不同,并且主持人终端具有更新发言权队列并与服务器同步的功能。
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呼叫始发方通过指定优先权级别,实现了“安排发言次序”的功能,也就实现了对发言权的控制,只不过这种控制并不能依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灵活的调整。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本专利的方案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特别是更新发言权队列并与服务器同步的功能,所产生的效果是使得本专利中主持人终端对于发言权的控制更加灵活。
因此,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是主持人终端如何更灵活的控制发言权。
被诉决定认定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主持人终端如何控制发言权”,仅体现了区别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功能,没有体现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在技术效果上的差异。
虽然,被诉决定对于技术问题的概括并不准确。
但三步法认定的第三步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是基于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在区别特征归纳正确的前提下,技术问题的概括不够准确是否会影响改进现有技术问题的动机的判断结论,法院仍需要进一步作出认定。
3.被诉决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认定中关于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是否正确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时,通常认为存在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1公开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方案中,“呼叫始发方”发送优先权级别,服务器根据该优先权级别决定发言次序,只是该发言次序的结果即发言权队列是在服务器中形成的,权利要求1是直接在主持人终端形成的。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发言权队列在服务器生成转换到在终端(呼叫始发方)生成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时,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着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具有高优先权级别的参与方可以使用移动装置上的图形用户接口或者通过使用互联网接口和PTT服务器交互,操纵队列的排序、从队列中删除参与方、改变当前讲话者、以及禁止某些参与方的通话特点”,上述内容公开了对服务器中的发言权队列进行更新,其作用也是灵活的控制发言权。
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为了解决灵活控制发言权的问题,对呼叫始发方中生成的发言权队列同样可以更新,并且为了准确控制各参与方的发言顺序,也必然要将更新后的发言权队列下发给服务器,实现与服务器中发言队列消息的同步。
同时,在功能已经确定的情况下,通过两个不同的功能模块实现相应的功能,也不需要创造性劳动,被诉决定中认定权利要求1中用两个模块实现相应的功能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亦无不当。
因此,虽然被诉决定中对于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概括不准确,但是未影响显而易见性的判断。
对于被诉决定中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结论,原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创造性判断是否正确 权利要求2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附加限定的技术特征是增加了“发言请求模块”,其作用是“用于保存用户发言请求为发言队列配置模块提供数据”。
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如下内容:“当输入数据是发言权获取请求用数据时(S3),数据生成解析装置18向会议控制装置44传送发言权获取请求数据。
……会议控制装置44依据来自装置18的发言权获取请求用数据,通过图4所示那样的使用者介面,在监视器画面上显示发言权获取请求终端,并向使用者询问发言权获取请求的允许/不允许(S4)”。
其中主席终端的数据生成解析装置向会议控制装置传送发言权获取请求用数据,相当于本专利的“为发言队列配置模块提供数据”,同时“向使用者询问发言权获取请求的允许/不允许”也表明数据生成解析装置中必然保存发言权获取请求。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二者在解决如何为确定发言权提供数据源的问题中所起到的作用也是相同的。
因此,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正确,原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是发言权请求模块的功能及其与发言权队列配置模块之间的配合关系,至于发言权队列配置模块生成发言权队列则并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2附加限定的内容,而是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内容,并且在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有创造性时已经作为区别特征进行了认定。
在对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进行评述时深圳敦骏公司再次以对比文件中终端上都没有形成发言队列为由,主张为终端的发言权配置模块提供数据的发言权请求模块未被公开并无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与权利要求1相比增加限定了技术特征“一次派发发言权后删除主持人终端预先配置的发言权队列中被派发的发言权对应的项”,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具有较高级别的参与方可以从队列中删除参与方。
可见删除参与方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在派发发言权后删除对应项是容易想到的。
权利要求4-21均为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深圳敦骏公司未针对被诉决定对于权利要求4-21的创造性的认定提出单独的起诉理由,仅是依据独立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主张从属权利要求4-21具有创造性,原审法院在不认可独立权利要求3创造性的前提下,对被诉决定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21的创造性的认定结论也予以维持。
综上,被诉决定基于区别特征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虽有不当,但是有关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结论正确,原审法院予以维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深圳敦骏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深圳敦骏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主持人终端”是否应作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二)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是否有误;
(三)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四)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否具有创造性。
(一)“主持人终端”是否应作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深圳敦骏公司主张,对比文件1中“呼叫始发方”无法单独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主持人终端”安排发言次序的功能,因此,“主持人终端”应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本院认为,在确定本专利的某一区别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的技术特征是否具有对应关系,从而导致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现有技术所公开时,要考虑它们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功能和作用是否相同。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主持人终端”与PoC服务器相连,用于安排发言次序,派发发言权,并在需要时,更新所述派发的发言权。
在对比文件1中,“PPT服务器14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无线一键通PoC服务器”,“多个移动装置1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多个PoC用户终端”,多个移动装置110均与PPT服务器140相连,呼叫始发方作为其中一个移动装置110必然与PPT服务器140相连。
对比文件1中“呼叫始发方”虽然没有形成发言权队列,但具有指定各参与方优先权级别的权利,即在实际通话过程中决定了各参与方的发言优先权级别,优先权级别高的参与方,就被安排在靠前次序发言,优先权级别低的参与方,就被安排在靠后次序发言。
“呼叫始发方”选择呼叫参与方,指定各呼叫参与方的优先权级别,优先权级别表明呼叫参与方的呼叫相对重要性,该优先权级别决定了呼叫参与方的发言次序,相当于呼叫始发方安排发言次序。
可见,对比文件1的“呼叫始发方”的连接方式以及其所具有的安排发言次序的功能和作用,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持人终端”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的“呼叫始发方”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持人终端”。
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持人终端”的除“安排发言次序”功能以外的其它功能,已经被无效决定列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被诉决定没有遗漏权利要求1的“主持人终端”的技术特征。
深圳敦骏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是否有误 深圳敦骏公司上诉主张,被诉决定关于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不准确,应认定为如何把没有请求的用户加入到发言权队伍。
本院认为,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创造性时,应当基于区别特征使本专利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带来的改进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在对比文件1中的呼叫始发方将呼叫参与方的优先权级别传输给PPT服务器,用于存储直至需要时,在选择了呼叫参与方并指定了优先权级别后,开始呼叫,相当于PPT服务器派发发言权。
随着呼叫进行,当另一参与方正讲话时可能某参与方想要讲话,想要讲话的参与方发送讲话请求,PTT服务器140接收到该请求之后,PTT服务器140比较发起该请求的呼叫参与方的指定优先权级别和当前讲话者的指定优先权级别,并基于优先权级别的比较结果,授权发言权,相当于PPT服务器更新发言权队列。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主持人终端生成发言队列,并且主持人终端更新发言权队列,下发给服务器,实现与服务器中发言权队列消息的同步;2.主持人终端使用两个模块实现相应的生成和更新发言权队列的功能。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主持人终端更灵活地控制发言权。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未写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用于评价专利的创造性。
深圳敦骏公司主张,被诉决定关于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为如何把没有请求的用户加入到发言权队伍,但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把没有请求的用户加入到发言权队伍”,根据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也不能得到其包含“把没有请求的用户加入到发言权队伍”的技术特征,故不能作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深圳敦骏公司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深圳敦骏公司上诉主张,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发言权队列在服务器生成转换到在终端(呼叫始发方)生成是一个复杂的方案,需要解决大量问题,既不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也不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不具有显而易见性。
本院认为,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在对比文件1中,呼叫始发方将呼叫参与方的优先权级别传输给PPT服务器,PPT服务器根据该优先权级别决定发言次序,只是该发言次序的结果即发言权队列是在服务器中形成的。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呼叫始发方已经指定各呼叫参与方的优先权级别的基础上,将发言权队列在服务器生成转换到在呼叫始发方生成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而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具有高优先权级别的参与方可以使用移动装置上的图形用户接口或者通过使用互联网接口和PTT服务器140交互,操纵队列的排序、从队列中删除参与方、改变当前讲话者、以及禁止某些参与方的通话特点。
”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PPT服务器中的发言权队列进行更新,其作用也是灵活地控制发言权。
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为了解决灵活地控制发言权的问题,在呼叫始发方进行发言权队列的更新,并且为了准确控制各呼叫参与方的发言顺序,将更新后的发言权队列下发给服务器,实现与服务器中发言队列消息的同步。
同时,在功能已经确定的情况下,通过两个不同的功能模块实现相应的功能,也不需要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四)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否具有创造性 深圳敦骏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3“一次派发发言权后删除主持人终端预先配置的发言权队列中被派发的发言权对应的项”和对比文件1的具有高优先权级别的参与方可以从队列中删除参与方的功能进行对比,具有创造性。
本院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高优先权级别的参与方可以使用移动装置上的图形用户接口或者通过使用互联网接口和PTT服务器交互,操纵队列的排序、从队列中删除参与方、改变当前讲话者、以及禁止某些参与方的通话特点”,上述内容实际上公开了具有高优先权级别的参与方可以通过几种途径来操纵队列的排序、删除参与方、改变当前讲话者、禁止某些参与方通话,是为了实现灵活控制操作发言权的功能。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当当前发言用户按照指定的发言顺序获得发言权后,当前发言用户在发言权队列中被派发的发言权对应的项是继续保留在发言权队列还是将其从发言权队列中删除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用户发言后删除其在发言权队列中的位置。
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
深圳敦骏公司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深圳敦骏公司未对权利要求4-21的创造性的认定提出单独的起诉理由及上诉理由,其对权利要求4-20的创造性的理由同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0、21的创造性理由同权利要求1,鉴于本院前文已就深圳敦骏公司对权利要求1、3具有创造性的意见进行了回应,故不再赘述。
本专利权利要求20系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1系权利要求20的从属权利要求,原审判决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0和21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0、21与其他权利要求的关系的认定虽然有误,但裁判结果正确。
故对深圳敦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徐 飞 审判员 童海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晓琳 技术调查官顼晓娟 书记员孙航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78号 案 由 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徐 飞、童海超 技术调查官 顼晓娟 法官助理:王晓琳 书记员:孙航、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4日 涉案专利 “一种发言权控制方法、装置及系统”发明专利 (200510125720.1) 关 键 词 区别技术特征;
显而易见;
创造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285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主文:宣告200510125720.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
法律问题 创造性认定中关于显而易见性的判断 裁判观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