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122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蠡县南庄物美超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南庄镇南庄村。
负责人:王亚峰,该超市经营者。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蠡县南庄物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及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