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4184号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维佳,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春衍食杂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兜社151号一楼。
经营者:朱春衍,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春衍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 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雅珠 代书记员 彭媚媚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