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9号原告:深圳市黎曼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兴华一路南七巷15号508。
法定代表人:刘诗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琛,北京市一法(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陶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均良,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黎曼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陶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黎曼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黎曼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黎曼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深圳市黎曼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