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3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雄森,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雄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杨雄森达成了和解协议,且杨雄森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