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10098号 原告:谢苏娟,女,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铭品五金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8区8栋3号,经营者:王栋栋。
原告谢苏娟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铭品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拉手(21287),专利号:ZL20173067××××.4】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现原告谢苏娟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苏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苏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谢苏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