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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与盘锦市双台子区江南茶庄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7民初30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茶叶协会与盘锦市双台子区江南茶庄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盘锦市双台子区江南茶庄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30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5007440726219。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江南茶庄,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兴农街。

经营者:赵桂芳。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江南茶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0000元。

之后,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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