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58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珠,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蓝天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政府招待所11号铺。
经营者:徐云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蓝天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蓝天通讯器材经营部达成和解,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