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49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珂,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昆洁通讯手机及配件销售处,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长江东路南、岗东路东4号楼1层102。
经营者:叶昆,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超群,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伟,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昆洁通讯手机及配件销售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2020年6月29日,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