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5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孙某1。
被告:郑敏璇,女,汉族,1997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狗佛。
身份证号码:440************629。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敏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以其与被告郑敏璇庭前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本院退回775元给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