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财保112号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崔姗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龙,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梨园南路326-4号。
法定代表人:汪洪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住欣家园103号楼平房109-110。
法定代表人:麻成豪,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龙旺庄华龙小区36号甲5号。
法定代表人:汪洪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新嘉园东里五区18号楼1至2层113。
法定代表人:曹金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25号楼1-04。
负责人:黄文武,总经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价值5000000.00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020年5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价值五百万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