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743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璋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
委托代理人:周朝、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星力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中华北路分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云岩广场地下车库、商场(中华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陈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恺,该公司法务。
被告:贵州星力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196号贵州国际商贸城裙楼负1层。
法定代表人:陈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恺,该公司法务。
被告: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杜家镇半截河子村(乔府大院现代农业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乔文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庚、吕玉玲,广东金桥百姓(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中华北路分店、贵州星力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中华北路分店、五常市乔府大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米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