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79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江县太友副食店,经营场所:泸州市合江县人民路118号。
经营者:罗太友。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江县太友副食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江县太友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