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2130号 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韩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辉,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世爽,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伟伟,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址济宁市任城区双收名酒坊。
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秦伟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