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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兰瑟橡胶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执5255号
案件名称青岛兰瑟橡胶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布里萨普利司通萨班哲轮胎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兰瑟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5255号申请执行人布里萨普利司通萨班哲轮胎工贸有限公司(BRISABRIDGESTONESABANCILAST?KSANAY?VET?CARETA.?.),住所地土耳其共和国伊斯坦布尔贝西克塔斯4勒万特萨班哲中心2号楼3层。

授权代表:欧乌兹汗·阿夫丹,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兰瑟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琴,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8)沪0115民初73600号布里萨普利司通萨班哲轮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兰瑟橡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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