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130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刘敏柳丫丫九九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尾社区塘前路86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X3。
经营者刘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