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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02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02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洒金路141号。

负责人:罗有志。

被告: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福泉市坪办事处国际汽车城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贵州继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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