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72号原告:高泽能,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璋,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080812。
被告:盘州市柏果宏扬家私店,经营场所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柏果镇灰管路中段。
经营者:陈贤伦。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泽能诉被告盘州市柏果宏扬家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泽能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泽能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泽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泽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