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78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银高国际大夏****。
董事: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高埗乐居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冼沙村颐龙东路新世纪颐龙湾****商铺码:92441900MA4YKD5H0Y。
经营者:台贵梅,女,汉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武庙集乡皮衔村粉坊组,身份证号码:3424231988********。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红,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武庙集乡皮衔村粉坊组,身份证号码:4130261984********。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高埗乐居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高埗乐居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