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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泉州市岚澄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380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泉州市岚澄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泉州市岚澄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380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UK)。

代表人:蔡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3511274843。

法定代表人:张钧,该公司执行董事。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岚澄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西灵路**海西电商园运营总部**3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KXHX1H。

法定代表人:陈剑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岚澄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岚澄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2020年6月10日,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岚澄公司赔偿安格洛联营公司经济损失12500元。

同日,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为56.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祥彪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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