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380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UK)。
代表人:蔡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3511274843。
法定代表人:张钧,该公司执行董事。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岚澄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西灵路**海西电商园运营总部**3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KXHX1H。
法定代表人:陈剑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岚澄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岚澄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2020年6月10日,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岚澄公司赔偿安格洛联营公司经济损失12500元。
同日,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为56.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祥彪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