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9知民初9号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市区下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某,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鑫鑫商店,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奇村。
经营者:张银锁。
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鑫鑫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鑫鑫商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鑫鑫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