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31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企石美奕隆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铁炉坑春风路。
经营者:黄细珍,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新享镇楼下村尖石大寨十巷**,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67********。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企石美奕隆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2020年6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5000元。
同日,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支付和解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企石美奕隆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美奕隆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