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32号原告:苏州天使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ED8H06。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辉,男,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011,住江苏省邳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生华,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3X,现住广州市南沙区**********。
原告苏州天使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生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苏州天使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天使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天使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苏州天使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州天使之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