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329号原告:嗨皮乐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单华刚,执行董事。
被告:冯伟,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张玉玲,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嗨皮乐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伟、第三人张玉玲专利权转让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嗨皮乐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嗨皮乐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嗨皮乐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嗨皮乐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