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192号 原告:广州澳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ZVONKO JORDANOV,董事长。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XX街XX城XX号楼XX室。
经营者:康梦静。
原告广州澳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澳芝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澳芝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