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583号原告:蔡仕静,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艺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黄山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蚌埠高新电子商务产业园招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Y。
法定代表人:马海柱。
被告:深圳市三恩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龙塘南一巷**603一社会信用代码:×××5X1。
法定代表人:王波被告:深圳市云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牛栏前大厦附楼**一社会信用代码:×××72E。
法定代表人:许祖健。
被告:深圳市钧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水库路111星宏科技园五金大楼**信用代码:×××08A。
法定代表人:卢津军。
被告:王波,男,汉族,1980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原告蔡仕静诉被告安徽艺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恩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时代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钧诚电子有限公司、王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40××××.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蔡仕静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仕静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仕静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仕静负担,原告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43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4275元予以退还。